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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咨询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来源:湛江工程造价信息网 | 时间:2025年10月11日 | 浏览次数:

粤标定函〔2025〕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工作效能,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现就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咨询处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先将计价争议事项提交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造价管理部门处理。市造价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至“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以下简称纠纷系统)的,上传的咨询申请函需加盖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造价管理部门的公章。

二、强化造价咨询服务的独立性。为项目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应遵循客观公正、平等自愿、诚实守信、法定优先、有约从约的计价原则,对项目计价争议事项提出独立意见,相关执业行为将纳入其信用记录。申请人在纠纷系统提交申请时,应在“添加其他单位”栏目中如实填写项目的造价咨询单位名称及其处理意见,并在咨询申请函中加盖项目造价咨询单位的公章;负责项目造价咨询服务过程文件及成果文件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须在咨询申请函上亲笔签名并加盖个人执业印章;如项目无造价咨询单位参与的,应填写“无”。 

请申请人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和纠纷系统办事指南,如实、完整提供咨询申请函及申请材料,材料不完整的,将不予受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