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站搜索:
公示栏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示栏 > 正文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节选)--造价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部分

来源:湛江工程造价信息网 | 时间:2018年08月07日 | 浏览次数:

序号

编码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及监督方式

99

00708880x30200099000440800

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上调或下浮;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将最高投标限价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查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地方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招标人、发包人、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第三款   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上调或下浮。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最高投标限价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查。

1事前责任:向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开展建筑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各方主体依法依规从业。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检查责任:不定期对工程建设各环节各责任主体的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建筑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开展调查工作。

5证据收集责任:执法人员应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并登记。

6听证责任:对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办公室依法组织听证并做好笔录。

7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指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处罚案件应经过集体讨论,并依法告知被处罚人。

8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送达被处罚人。

9执行责任:监督处罚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移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③《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第四十条。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科:358806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100

00708880x30200100000440800

发包人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30日内,未将施工合同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案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地方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招标人、发包人、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第二款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施工合同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案。经备案的合同,是工程结算、审计和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

1事前责任:向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开展建筑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各方主体依法依规从业。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检查责任:不定期对工程建设各环节各责任主体的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建筑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开展调查工作。
 
5证据收集责任:执法人员应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并登记。
 
6听证责任:对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办公室依法组织听证并做好笔录。
 
7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指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处罚案件应经过集体讨论,并依法告知被处罚人。

8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送达被处罚人。
 
9执行责任:监督处罚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移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③《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第四十条。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科:358806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101

00708880x30200101000440800

应当报送政府相关机构审核的结算文件,发包人未在确认之日起30日内报送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地方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招标人、发包人、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应当报送政府相关机构审核的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自确认之日起30日内报送,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审核机构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的,视为认可结算文件。

1事前责任:向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开展建筑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各方主体依法依规从业。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检查责任:不定期对工程建设各环节各责任主体的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建筑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开展调查工作。

5证据收集责任:执法人员应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并登记。

6听证责任:对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办公室依法组织听证并做好笔录。

7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指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处罚案件应经过集体讨论,并依法告知被处罚人。

8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送达被处罚人。

9执行责任:监督处罚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移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③《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第四十条。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科:358806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102

00708880x30200102000440800

发包人自结算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未将结算文件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案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地方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招标人、发包人、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结算文件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案。

1事前责任:向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开展建筑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各方主体依法依规从业。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检查责任:不定期对工程建设各环节各责任主体的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建筑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开展调查工作。
 
5证据收集责任:执法人员应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并登记。
 
6听证责任:对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办公室依法组织听证并做好笔录。
 
7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指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处罚案件应经过集体讨论,并依法告知被处罚人。
 
8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送达被处罚人。
 
9执行责任:监督处罚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移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③《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第四十条。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科:358806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103

00708880x30200103000440800

建设单位承担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计价活动,未有3名以上注册在本单位的造价工程师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地方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招标人、发包人、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承担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注册在本单位的造价工程师。

1事前责任:向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开展建筑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各方主体依法依规从业。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检查责任:不定期对工程建设各环节各责任主体的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建筑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开展调查工作。

5证据收集责任:执法人员应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并登记。

6听证责任:对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办公室依法组织听证并做好笔录。

7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指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处罚案件应经过集体讨论,并依法告知被处罚人。

8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送达被处罚人。

9执行责任:监督处罚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移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③《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第四十条。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科:358806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104

00708880x30200104000440800

建设单位自确认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之日起30日内未将概算价、预算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和结算价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并上传至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招标人、发包人、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应当自确认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概算价、预算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和结算价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并上传至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

1事前责任:向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开展建筑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各方主体依法依规从业。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检查责任:不定期对工程建设各环节各责任主体的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建筑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开展调查工作。
 
5证据收集责任:执法人员应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并登记。
 
6听证责任:对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办公室依法组织听证并做好笔录。
 
7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指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处罚案件应经过集体讨论,并依法告知被处罚人。
 
8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送达被处罚人。
 
9执行责任:监督处罚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移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③《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第四十条。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科:358806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105

00708880x30200105000440800

发包人要求缩短施工工期、提前竣工或者工程质量优良的,未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或增加的费用未计入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内,或施工工期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获提前竣工费、优质工程费超过合同价款的5%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地方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发包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要求缩短施工工期、提前竣工或者工程质量优良的,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增加的费用计入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内,但施工工期不得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提前竣工费、优质工程费最高均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5%。

1事前责任:向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开展建筑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各方主体依法依规从业。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检查责任:不定期对工程建设各环节各责任主体的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建筑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开展调查工作。

5证据收集责任:执法人员应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并登记。

6听证责任:对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办公室依法组织听证并做好笔录。

7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指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处罚案件应经过集体讨论,并依法告知被处罚人。

8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送达被处罚人。

9执行责任:监督处罚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移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③《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第四十条。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科:358806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106

00708880x30200106000440800

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未明确发承包双方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和费用。发包人以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规避自身风险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合同没有约定且合同履行期间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或者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5%时,发包人未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承担超过5%部分的风险费用,并调整合同价款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地方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发包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发承包双方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和费用。发包人不得以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规避自身风险。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合同没有约定且合同履行期间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或者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5%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承担超过5%部分的风险费用,并调整合同价款。

1事前责任:向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开展建筑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各方主体依法依规从业。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检查责任:不定期对工程建设各环节各责任主体的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建筑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开展调查工作。
 
5证据收集责任:执法人员应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并登记。
 
6听证责任:对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办公室依法组织听证并做好笔录。
 
7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指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处罚案件应经过集体讨论,并依法告知被处罚人。
 
8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送达被处罚人。
 
9执行责任:监督处罚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移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③《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第四十条。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科:358806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107

00708880x30200107000440800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未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或者资质信息变更的,未自确认之日起30日内报送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或者资质信息变更的,应当自确认之日起30日内报送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

1事前责任:向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开展建筑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各方主体依法依规从业。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检查责任:不定期对工程建设各环节各责任主体的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建筑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开展调查工作。

5证据收集责任:执法人员应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并登记。

6听证责任:对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办公室依法组织听证并做好笔录。

7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指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处罚案件应经过集体讨论,并依法告知被处罚人。

8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送达被处罚人。

9执行责任:监督处罚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移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③《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第四十条。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科:358806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108

00708880x30200108000440800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未在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将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资料报送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非工商注册所在地承接单项咨询业务的,未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及从事咨询业务的组织形式、人员架构等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地级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地方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将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资料报送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非工商注册所在地承接单项咨询业务的,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及从事咨询业务的组织形式、人员架构等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地级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

1事前责任:向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开展建筑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各方主体依法依规从业。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检查责任:不定期对工程建设各环节各责任主体的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建筑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开展调查工作。
 
5证据收集责任:执法人员应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并登记。
 
6听证责任:对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办公室依法组织听证并做好笔录。
 
7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指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处罚案件应经过集体讨论,并依法告知被处罚人。
 
8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送达被处罚人。
 
9执行责任:监督处罚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移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③《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第四十条。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科:358806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109

00708880x30200109000440800

编制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偏差率,超过规定的20%、10%、5%、5%,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地方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其中,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并对责任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三条(五)至第(七)项规定的,并对责任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编制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偏差率,分别不得超过规定的20%、10%、5%、5%。

1事前责任:向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开展建筑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各方主体依法依规从业。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检查责任:不定期对工程建设各环节各责任主体的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建筑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开展调查工作。

5证据收集责任:执法人员应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并登记。

6听证责任:对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办公室依法组织听证并做好笔录。

7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指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处罚案件应经过集体讨论,并依法告知被处罚人。

8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送达被处罚人。9、执行责任:监督处罚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移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③《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第四十条。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科:358806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110

00708880x30200110000440800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涂改、倒卖、租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咨询业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咨询业务;转包承接的咨询业务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地方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其中,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并对责任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三条(五)至第(七)项规定的,并对责任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第(一)至第(四)项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租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咨询业务;(四)转包承接的咨询业务;

1事前责任:向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开展建筑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各方主体依法依规从业。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检查责任:不定期对工程建设各环节各责任主体的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建筑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开展调查工作。
 
5证据收集责任:执法人员应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并登记。
 
6听证责任:对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办公室依法组织听证并做好笔录。
 
7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指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处罚案件应经过集体讨论,并依法告知被处罚人。
 
8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送达被处罚人。
 
9执行责任:监督处罚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移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③《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第四十条。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科:358806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111

00708880x30200111000440800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出具虚假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低于标准80%收费、给予回扣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地方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其中,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并对责任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三条(五)至第(七)项规定的,并对责任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第(五)至第(七)项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出具虚假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六)低于标准80%收费、给予回扣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事前责任:向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开展建筑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各方主体依法依规从业。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检查责任:不定期对工程建设各环节各责任主体的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建筑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开展调查工作。

5证据收集责任:执法人员应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并登记。

6听证责任:对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办公室依法组织听证并做好笔录。

7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指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处罚案件应经过集体讨论,并依法告知被处罚人。

8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送达被处罚人。

9执行责任:监督处罚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移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③《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第四十条。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科:358806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112

00708880x30200112000440800

从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人员,未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造价员编制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未经注册造价工程师复核。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未由负责本次计价活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地方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
 
  第四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其中,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规定的,并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并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三)至第(七)项规定的,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造价员编制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经注册造价工程师复核。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由负责本次计价活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1事前责任:向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开展建筑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各方主体依法依规从业。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检查责任:不定期对工程建设各环节各责任主体的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建筑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开展调查工作。
 
5证据收集责任:执法人员应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并登记。
 
6听证责任:对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办公室依法组织听证并做好笔录。
 
7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指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处罚案件应经过集体讨论,并依法告知被处罚人。
 
8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送达被处罚人。
 
9执行责任:监督处罚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移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③《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第四十条。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科:358806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113

00708880x30200113000440800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编制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偏差率,超过规定的20%、10%、5%、5%,且限期内不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规章]《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

第四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其中,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规定的,并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并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三)至第(七)项规定的,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编制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偏差率,分别不得超过规定的20%、10%、5%、5%。

1事前责任:向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开展建筑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各方主体依法依规从业。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检查责任:不定期对工程建设各环节各责任主体的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建筑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开展调查工作。

5证据收集责任:执法人员应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并登记。

6听证责任:对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办公室依法组织听证并做好笔录。

7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指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处罚案件应经过集体讨论,并依法告知被处罚人。

8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送达被处罚人。

9执行责任:监督处罚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移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③《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第四十条。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科:358806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114

00708880x30200114000440800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地方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
 
  第四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其中,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并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并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三)至第(七)项规定的,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项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执业印章;
 
(二)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1事前责任:向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开展建筑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各方主体依法依规从业。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检查责任:不定期对工程建设各环节各责任主体的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建筑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开展调查工作。
 
5证据收集责任:执法人员应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并登记。
 
6听证责任:对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办公室依法组织听证并做好笔录。
 
7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指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处罚案件应经过集体讨论,并依法告知被处罚人。
 
8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送达被处罚人。
 
9执行责任:监督处罚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移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③《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第四十条。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科:358806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115

00708880x30200115000440800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故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签署虚假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咨询业务;在执业中实施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地方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

第四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其中,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并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并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三)至第(七)项规定的,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第(三)至第(七)项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故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四)签署虚假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五)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咨询业务;(六)在执业中实施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事前责任:向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开展建筑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各方主体依法依规从业。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检查责任:不定期对工程建设各环节各责任主体的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建筑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开展调查工作。

5证据收集责任:执法人员应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并登记。

6听证责任:对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办公室依法组织听证并做好笔录。

7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结果指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处罚案件应经过集体讨论,并依法告知被处罚人。

8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送达被处罚人。

9执行责任:监督处罚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移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③《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第四十条。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科:358806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