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编码 | 职权名称 | 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及监督方式 | 备注 |
28 | 00708880x31000028000440800 | 指导工程建设定额、技术标准和计价规范的贯彻实施,建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适时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管理措施。 |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建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适时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管理措施。 第八条 编制、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适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建筑业技术和管理水平。 编制、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每3至5年组织编制、修订和发布省工程计价依据。市、县(区)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市场情况,及时编制或者修订补充性计价依据,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上一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 | 1、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结合实际,指导工程建设定额、技术标准和计价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 2、告知责任:告知相关单位开展行政指导工作安排和指引。 3、实施指导责任:从政策解读、材料准备等方面实施指导。 4、说明理由责任:对实施指导后发现的问题,反馈相关单位整改完善。 5、后续管理责任:及时调整指导的方法和内容。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第四十条。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科:358806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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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00708880x31000029000440800 | 指导编制建设工程估算、概算、结算、标底 |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建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适时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管理措施。 | 1、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结合实际,指导编制建设工程估算、概算、结算、标底工作。 2、告知责任:告知相关单位开展行政指导工作安排和指引。 3、实施指导责任:从政策解读、材料准备等方面实施指导。 4、说明理由责任:对实施指导后发现的问题,反馈相关单位整改完善。 5、后续管理责任:及时调整指导的方法和内容。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第四十条。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科:358806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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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00708880x31000030000440800 | 指导制定本市工程造价数据标准、补充省定额缺项的地方性定额项目 | 1.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本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制度,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相关数据标准,建立信息化管理体系。 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建立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完善省工程造价方法库、数据库,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县(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发布工作。 市、县(区)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依照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发展规划,收集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立项至竣工验收环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信息;根据本地市场价格行情,每1到3个月编制、发布本地工程造价信息,并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并上传至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建设工程造价监管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资源共享制度。 市、县(区)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概算价、预算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和结算价等信息。 建设单位应当自确认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概算价、预算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和结算价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并上传至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 2.[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标造函〔2011〕46号) 第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主要负责制订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组织审批发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相关数据标准;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工作。 | 1、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结合实际,指导制定本市工程造价数据标准、补充省定额缺项的地方性定额项目工作。 2、告知责任:告知相关单位开展行政指导工作安排和指引。 3、实施指导责任:从政策解读、材料准备等方面实施指导。 4、说明理由责任:对实施指导后发现的问题,反馈相关单位整改完善。 5、后续管理责任:及时调整指导的方法和内容。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第四十条。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科:358806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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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00708880x31000031000440800 | 指导本市工程造价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录、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名单以及企业资质变更、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行政处罚等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公示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企业年度报告等信息,出现股东变更、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应当在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 1、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结合实际,指导本市工程造价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告知责任:告知相关单位开展行政指导工作安排和指引。 3、实施指导责任:从政策解读、材料准备等方面实施指导。 4、说明理由责任:对实施指导后发现的问题,反馈相关单位整改完善。 5、后续管理责任:及时调整指导的方法和内容。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第四十条。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科:358806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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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00708880x31000032000440800 | 指导县(市)、区级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 |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建设工程造价监管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资源共享制度。 市、县(区)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概算价、预算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和结算价等信息。 建设单位应当自确认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概算价、预算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和结算价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并上传至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 | 1、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结合实际,指导县(市)、区级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 2、告知责任:告知相关单位开展行政指导工作安排和指引。 3、实施指导责任:从政策解读、材料准备等方面实施指导。 4、说明理由责任:对实施指导后发现的问题,反馈相关单位整改完善。 5、后续管理责任:及时调整指导的方法和内容。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第四十条。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科:358806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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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00708880x31000033000440800 | 指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合同管理等涉及造价管理方面的工作 |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建设工程造价监管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资源共享制度。 市、县(区)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概算价、预算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和结算价等信息。 建设单位应当自确认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概算价、预算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和结算价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并上传至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 | 1、提出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结合实际,指导指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合同管理等涉及造价管理方面的工作。 2、告知责任:告知相关单位开展行政指导工作安排和指引。 3、实施指导责任:从政策解读、材料准备等方面实施指导。 4、说明理由责任:对实施指导后发现的问题,反馈相关单位整改完善。 5、后续管理责任:及时调整指导的方法和内容。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第四十条。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科:358806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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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00708880x31000037000440800 | 最高投标限价备案 | 1.[政府规章]《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 第十五条 最高投标限价由招标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综合定额、招标工程量清单、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和常规施工方案,以及招标文件载明的风险费用等编制。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上调或下浮。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最高投标限价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查。 2.[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第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设立最高报价值办法〉的通知》( 粤建价字〔2005〕139号)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最高报价值设立的监督管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检查有编制资格单位编审最高报价值的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关键环节管理的意见〉 (粤建管字[2008]86号) 》 5.[规范性文件]《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施工合同备查制度的通知》(湛建管〔2011〕61号)。 | 1、事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申请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客观审查申请人的申请。 4、后续监管责任:对企业从业情况进行监督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第四十条;③《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四条。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科:358806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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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00708880x31000038000440800 |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 1.[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 第二十三条 工程结算文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结算文件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建设工程造价监管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资源共享制度。 市、县(区)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概算价、预算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和结算价等信息。 建设单位应当自确认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概算价、预算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和结算价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并上传至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 2.[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 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1、事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申请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客观审查申请人的申请。 4、后续监管责任:对企业从业情况进行监督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第四十条;③《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四条。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科:358806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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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00708880x31000039000440800 | 施工合同备查 | 1.[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造价咨询等活动。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依照省施工合同文本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合同价款相关事项,明确合同价款调整因素、方法及合同工程风险的内容、范围和费用。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施工合同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案。经备案的合同,是工程结算、审计和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 2.[规范性文件]《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施工合同备查制度的通知》(湛建管〔2011〕61号)。 | 1、事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申请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客观审查申请人的申请。 4、后续监管责任:对企业从业情况进行监督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第四十条。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科:358806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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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00708880x31000041000440800 | 非工商注册所在地承接单项咨询业务的资料报备 | 1.[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2.[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将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资料报送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非工商注册所在地承接单项咨询业务的,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及从事咨询业务的组织形式、人员架构等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地级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 | 1、事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申请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客观审查申请人的申请。 4、转报责任: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情况上报省住建厅。 5、后续监管责任:对企业从业情况进行监督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第四十条。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科:358806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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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00708880x31000044000440800 | 调解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的异议 |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存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编制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10日内书面答复。当事人对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2.[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第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二)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 1、事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申请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客观审查申请人的申请。 4、调解责任: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验收审核意见的异议进行审核,根据实际情况调解。 5、后续监管责任:对企业从业情况进行监督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第四十条;③《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四条。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科:358806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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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00708880x31000045000440800 | 调解未能共同认定的竣工工程结算文件 |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存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编制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10日内书面答复。当事人对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 1、事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申请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客观审查申请人的申请。 4、调解责任: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验收审核意见的异议进行审核,根据实际情况调解。 5、后续监管责任:对企业从业情况进行监督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第四十条。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科:358806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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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00708880x31000075000440800 | 发布执行建设工程定额及计价规范 |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 第七条 县级以上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建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适时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管理措施。 第八条 编制、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适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建筑业技术和管理水平。 编制、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每3至5年组织编制、修订和发布省工程计价依据。市、县(区)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市场情况,及时编制或者修订补充性计价依据,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上一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湛机编[2017]3号) | 1、事前责任:依法贯彻发布建设工程定额及计价规范。 2、管理责任:依法核发相关企业经营证件、资质证书,查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指导责任:指导企业自主、合法经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2、监督方式②《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第四十条。①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科:358806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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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00708880x31000080000440800 | 协调本行业电子政务和重要信息系统、信息库的建设,促进本行业信息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本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制度,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相关数据标准,建立信息化管理体系。 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建立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完善省工程造价方法库、数据库,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县(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发布工作。 市、县(区)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依照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发展规划,收集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立项至竣工验收环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信息;根据本地市场价格行情,每1到3个月编制、发布本地工程造价信息,并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并上传至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建设工程造价监管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资源共享制度。 市、县(区)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概算价、预算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和结算价等信息。 建设单位应当自确认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概算价、预算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和结算价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并上传至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 | 1、事前责任:开展调研及时了解本行业信息。 2、协调责任:根据调研情况开展我市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 3、指导责任:指导各县(市、区)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 4、其他责任:实现我市工程造价信息化。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第四十条。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科:358806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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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00708880x31000081000440800 | 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 1.[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 第十七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依照省施工合同文本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合同价款相关事项,明确合同价款调整因素、方法及合同工程风险的内容、范围和费用。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施工合同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案。经备案的合同,是工程结算、审计和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 2.[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1、事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申请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客观审查申请人的申请。 4、办理责任:根据工作实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办理。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第四十条;③《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四条。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科:358806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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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00708880x31000082000440800 | 开展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 | 1.[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标造函〔2011〕46号) 二、明确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的分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实行统一归口,分级管理。(四)各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按照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制订本行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实施细则;贯彻国家相关的政策文件及数据标准,开展本行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本行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相关数据标准;建设、维护和运行本行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上报、发布本行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六)地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按照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向省级造价管理机构提供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2.[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本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制度,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相关数据标准,建立信息化管理体系。 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建立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完善省工程造价方法库、数据库,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县(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发布工作。 市、县(区)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依照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发展规划,收集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立项至竣工验收环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信息;根据本地市场价格行情,每1到3个月编制、发布本地工程造价信息,并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并上传至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建设工程造价监管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资源共享制度。 市、县(区)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概算价、预算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和结算价等信息。 建设单位应当自确认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概算价、预算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和结算价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并上传至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 | 1、事前责任:开展调研及时了解工程工程造价相关信息。 2、发布责任:根据调研情况发布我市工程造价相关信息。 3、指导责任:指导各县(市、区)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 4、其他责任: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工程造价信息发布。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第四十条。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科:358806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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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00708880x31000083000440800 | 管理和发布我市工程造价信息 | 1.[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 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本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制度,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相关数据标准,建立信息化管理体系。 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建立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完善省工程造价方法库、数据库,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县(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发布工作。市、县(区)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依照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发展规划,收集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立项至竣工验收环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信息;根据本地市场价格行情,每1到3个月编制、发布本地工程造价信息,并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并上传至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建设工程造价监管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资源共享制度。 市、县(区)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概算价、预算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和结算价等信息。 建设单位应当自确认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概算价、预算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和结算价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并上传至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 2.[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标造函〔2011〕45号) 第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主要负责制订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组织审批发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相关数据标准;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工作。 | 1、事前责任:及时了解工程工程造价规范。 2、拟制责任:根据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拟定地方建设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3、征求意见责任:将拟制的草案送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如有需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4、送审责任:将草案及征求意见情况,法律法规依据等材料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5、公布责任:待政府同意颁发后,在相关刊物及网站向社会公布。 6、其他责任:监督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执行。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第四十条。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科:358806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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