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度/季度常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价格(营改增版)说明
一、发布依据:国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2015〕23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住建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10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公布,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修订)、《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省造价总站《关于明确我省发布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信息称谓的通知》(粤建造发〔2014〕14号)等。
二、适用范围:
(一)本刊及“湛江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发布的《各月湛江市区常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价格表》的“综合价”,是指工程计价中材料设备采购并运输至市区(含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海东新区,未含没有陆路相通的岛屿)工地的造价信息价格(综合价)。
(二)本刊及“湛江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发布的《各季湛江常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价格表》的“综合价和参考价”,是指工程计价中材料设备采购并运输至湛江市行政区域内(含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雷州市、廉江市、吴川市,徐闻县、遂溪县、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奋勇高新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海东新区,未含没有陆路相通的岛屿)工地的造价信息价格(综合价和参考价)。
(三)《县(市)各月常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价格表》由各县(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根据本地市场价格行情编制、发布,其“综合价”是指工程计价中材料设备采购并运输到各县(市)中心城区工地的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价,位于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工程项目可参考使用雷州市和湛江市的造价信息价格(综合价和参考价)。
三、编制说明:我中心发布的“综合价和参考价”是依据材料设备原价或供应价格(不含材料销售企业的销项税)和税前的其它费用经我中心调查、分析、发布,以供各相关单位在工程计价工作中参考使用。其中,税前的其它费用已考虑了材料及设备税前的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以及施工企业自行对材料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含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设备和化学药物等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制试验费)。在测算“综合价”时未考虑以下费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所发生的费用。表中所列规格的单位一般为毫米(mm),有特别标示单位的除外。
四、2023年7月1日以后在工程计价工作中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材料价格可按下表的适用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
湛江市常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综合价适用增值税税率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税率 | 备注 |
1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当销售企业选择了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时,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商品混凝土(不含普通沥青混凝土和改性沥青混凝土);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 3% | |
2 | 自来水。 | 3% | |
3 | 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乔木、灌木、苗木和花卉、草、竹、藻类植物,及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麦秸、稻草、天然树脂、天然橡胶等); 煤炭、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 | 9% |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各种植物免征增值税。 |
4 | 《每月/季度常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综合价格表》里其余材料、设备。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