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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专家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来源:湛江工程造价信息网 | 时间:2018年03月27日 | 浏览次数:

粤建造函〔2015219


各有关企业:

    按照《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做好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试点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我站制定了《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专家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所有参评企业推荐本企业1名人员组成,具体推荐事项如下:

一、推荐范围

      1220日前完成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申报系统首次申请信息提交、打印信用评价材料并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造价站核查原件的参评企业。

二、推荐人员条件

    推荐人员应符合《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要求。

三、推荐人数

    每个参评企业可推荐本企业1名人员作为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专家委员会成员。

四、其他

      1.参评企业务必确认在系统首次申请页面已提交申请。

      2.请参评企业填写《专家推荐表》,加盖公章后于1222日前传真至我站,电子版一并发至指定电子邮箱。逾期未推荐的,视为放弃推荐。

      3.省评价委员会专家将组成若干评价小组,对参评企业信用评价材料进行实地核查和初评。

      4.为减轻企业负担,参评企业的信用评价材料经企业注册所在地造价站核查原件后,不再自行报送我站,待初评时现场递交给评价小组。已报送给我站的信用评价材料由我站转交。

  人:罗黎静

联系电话:020-83643095

传真号码:020-83301583

电子邮箱:luolj4789@163.com


附件:1.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2.专家推荐表


20151211


附件1


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

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价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指导和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负责省评价委员会的组建、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评价工作由省评价委员会独立实施。

第三条 信用评价工作应客观、公正、公平,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省评价委员会成员由所有参评企业推荐本企业1名人员组成。省评价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省总站另行任命。

第五条 省评价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规定的评定权限内,核查参评企业的信用信息,并对其信用评价指标进行打分初评。

第六条 省总站对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省评价委员会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参评企业的人员;

(二)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宽,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知名度,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理论研究动态;

(三)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较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

(四)政策观念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健康,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评价纪律,热心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 信用评价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行业自律、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二)行业发展导向与现实相结合;

(三)独立、客观、公正、科学;

(四)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九条 省评价委员会成员在参加信用评价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准时参加信用评价工作会议,并按规定程序开展评价工作;

(二)不向外泄露其他成员的姓名、电话、地址、工作单位等信息;

(三)不对外接受有关信用评价情况的查询;

(四)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放宽标准条件以及出现其他有碍信用评价工作的行为;

(五)省评价委员会成员在评价工作开展时,必须采取回避制。

(六)省评价委员会成员不得与其他参评企业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参评企业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七)严禁摘抄、拍摄与评价工作无关的参评企业的内部文件、业务合同、客户名单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参评企业商业秘密的资料。

(八)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信用评价工作时,应及时向省评价委员会主任请假,批准后方可缺席。

第三章 评价内容、程序和费用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内容包括:基础指标、人力资源、技术能力、经营能力、管理能力、分支机构、社会责任和义务、企业特色。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本次评价的目的是为行业推优,引导行业自律。评价工作暂不收取费用。

第四章 信用信息采集与应用

第十三条 企业的信用信息部分采取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造价员管理系统中自动获取,企业只需核对信息,并对未获取信息进行补充。

第十四条 企业在核对信息过程中,如果发现企业信息有误,可从原数据所在系统进行修改更新。

第十五条 参评企业在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上逐项填写信用评价信息后,按照《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附件4中的信用评价申报材料附件目录要求准备信用评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上报初评机构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 企业未填报不良行为信息的,初评机构应将此项补充完整。

不良行为信息获取有以下方式:

(一)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委托具有管理职能的单位获取;

(二)从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协会)获取;

(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参评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信用评价机构应维护参评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的结果用于评价企业承接业务、企业宣传、办理执业保险使用。

附则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机构相关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公布、利用信用信息,侵犯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损害信用主体信誉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参评单位应保证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对因提供虚假材料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2


专家推荐表


单位(盖章):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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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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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请于1222日前传真至我站,电子版一并发至指定电子邮箱。传真号码:020-83301583,电子邮箱:luolj4789@163.com